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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然气利用政策

作者:佚名    最新动态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1-4

      天然气利用政策

    

    一、制定政策的必要性
    (一)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
速发展,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,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
满足市场需求,供需矛盾突出。同时,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
价格持续攀升,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,天然气供需矛盾将
会进一步加剧。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,可以有效遏制
不合理的需求,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。
    (二)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。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
理,化工用气比例过高。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,天然气
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,有的地方盲
目发展附加值低、产业链短的甲醇、化肥项目。需要引导合
理利用天然气资源,优化用气结构,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
效益。
    (三)促进节能减排。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
例将近 70%,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,
对环境压力较大。合理利用天然气,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,
改善大气环境,提高人民生活质量,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、

 


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。
    二、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
    (一)政策适用范围。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
下游利用领域,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、税收政
策等内容。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,不含地下储
气库注采气。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
循本政策。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
(LNG)
      。
    (二)利用管理主体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
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。各省(区、市)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
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。
    三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    (一)指导思想。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
社会的要求,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,加大
调控和引导力度,强化需求侧管理,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,
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
    (二)基本原则。坚持全国一盘棋,国家对天然气利用
进行统筹规划,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;坚持区别
对待,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,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,
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、有序发展;坚持节约优先,提高资源
利用效率。
    四、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

 


    (一)天然气利用领域
   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,即城市燃气、工业燃料、
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。
    (二)天然气利用顺序
   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、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
等各方面因素,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,将天然气利用
分为优先类、允许类、限制类和禁止类。
    第一类:优先类
    城市燃气:
    1、城镇(尤其是大中城市)居民炊事、生活热水等用
气;
    2、公共服务设施(机场、政府机关、职工食堂、幼儿
园、学校、宾馆、酒店、餐饮业、商场、写字楼等)用气;
    3、天然气汽车(尤其是双燃料汽车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;
    4、分布式热电联产、热电冷联产用户;
    第二类:允许类
    城市燃气:
    1、集中式采暖用气(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;
    2、分户式采暖用气;
    3、中央空调;
    工业燃料:
    4、建材、机电、轻纺、石化、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

 


然气代油、液化石油气项目;
   5、建材、机电、轻纺、石化、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
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;
   6、建材、机电、轻纺、石化、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
断的用户;
   天然气发电:
   7、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,建设
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。
   天然气化工:
   8、对用气量不大、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;
   9、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、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
生产氮肥项目;
   第三类:限制类
   天然气发电:
   1、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;
   天然气化工:
   2、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、合成
氨厂煤改气项目; 
   3、以甲烷为原料,一次产品包括乙炔、氯甲烷等的碳
一化工项目;
   4、除第二类第 9 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
氨项目;

 


    第四类:禁止类
    天然气发电:
    1、陕、蒙、晋、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
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;
    天然气化工:
    2、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;
    3、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。
    (三)用气项目管理政策。
    对已建用气项目,维持供气现状,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
的化肥项目,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,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
又有条件的地方,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。在建或已核准的
用气项目,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,按合同执行;
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。新上用气项目
一律按本政策执行。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
业政策。
    五、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
    (一)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。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
用顺序的基础上,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,最大限度发挥
天然气利用效率。
    (二)提高天然气商品率。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
天然气商品率,增加外供商品气量,通过采取节能措施,加
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。同时,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

 


科学合理利用,避免浪费。 
    (三)利用好工业煤气。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
的煤气,禁止煤气放空,造成新的能源浪费。
    六、保障措施
    (一)搞好供需平衡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
天然气消费总量,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,推动资源、运输、
市场协调有序发展。
    (二)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。各省(区、市)要在充分
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,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,并
按“量入为出”的原则,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,做好用
气计划安排,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,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“气
荒”。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、长远性,充分认识国
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,防止只顾眼前利益
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;同时,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
油、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,避免经济损失。
    (三)加强需求侧管理。各有关省(区、市)要加强需
求侧管理,优化用气结构,合理安排用气增长,确保居民、
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。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
用户,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。
    (四)提高供应能力。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
发力度,进口天然气,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,尽可能满足市
场需求,缓解供需矛盾。

 


    (五)保障稳定供气。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
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。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
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。
    (六)合理调控价格。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,完善天然
气价格形成机制,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
关系,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。
    (七)严格项目管理。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,国
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、备案工作;明
确禁止以大、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 LNG 项目。
    七、其它
    (一)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。凡与本政策相悖者,均
以此为准。
    (二)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,
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
    (三)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
 

 
 
关键词:天然气利用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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